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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财经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2017年04月20日 09:53  点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和培育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明确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统筹安排的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的配套,以及支持校级协同创新中心运行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三条中心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聘用经费、仪器设备采购经费、创新人才培养经费、开放课题基金、中心运行管理经费等。

第四条人员聘用经费是指中心外聘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的费用。聘用程序和薪酬支付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仪器设备采购经费是指中心平台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调研、论证、购置、维护、维修所需费用。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创新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支出费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中心在研项目,提高学生科研水平,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访学、实习、调研、发表论文等。

第七条开放课题基金是指中心根据国家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面向校内外进行公开招标研究课题费用。开放课题基金参照省级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中心运行管理经费是指举办和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接待、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中心正常运行所需费用。

第三章预算和执行管理

第九条中心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学校组织对中心专项经费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的经费预算将作为学校下拨经费的依据。学校按照中心专项经费开支内容,分块下达经费指标。

第十一条中心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经费预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没有执行完的年度预算经费,学校年底将予以收回。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中心的绩效审计。

第四章经费支出规定

第十二条中心专项经费核心用于推动科研创新机制体制改革,重点投向人才引进与交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人员聘用经费支出比例不低于30%、中心运行管理经费支出比例不高于30%

第十三条中心不得擅自扩大经费开支范围、改变经费的用途,严禁挪用和挤占经费。

第十四条中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审批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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