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甘肃金融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顺利完成各种预定目标,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大会讲话中强调的“积极推动协同创新”的战略部署,兰州商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联合组建“甘肃金融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创新中心是甘肃省高校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合兰州商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兰州新区、甘肃省政府金融办、临夏州人民政府、中国农业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统计局、甘肃省文化金融研究院、中国人民银行定西中心支行、甘肃省农村信用联社、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兰州黄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甘肃金巨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各自的创新资源,深度合作、有机协同,以全面提升学校创新能力为目的而建立的。
第二条创新中心定位为: 建设特色鲜明、管理科学、成绩突出的国际一流的金融类协同创新中心;打造甘肃省金融领域的知名科研平台、创新平台和技术辐射平台;建立人才培养与培训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打破传统学科界限,突出创新与交叉,瞄准科学前沿,通过整合学科资源和优势,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创新能力提升为突破口,加强与相关领域知名研究机构的协作,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根据国家在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围绕甘肃省地方发展战略中的金融改革、金融创新、金融支持等核心问题与瓶颈问题,开展原始性、前瞻性和应用性创新研究,培养、汇聚一批学术领军人才与科研创新团队,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原始创新成果,输出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影响。
第四条创新中心是在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教育厅领导下,由兰州商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甘肃省政府金融办等联合组建的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单位。创新中心联合本领域金融界、企业界、政府,成立创新中心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创新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兰州商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举办单位,负责理事长及理事聘任。理事会是创新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负责人,以及科技界、企业界、政府知名的学术、技术、管理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第六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审议批准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和重点研究领域,审议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创新中心主任的聘任;
(三)负责对创新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对创新中心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议批准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负责组织对工作进展和运行绩效的检查,协调解决创新中心运行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的权利
1.行使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权利;
2.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理事会及下属各部门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4.通过创新中心进行实验研究,优惠使用仪器设备,获得创新中心提供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5.优先采用创新中心的科技成果。
(二)理事的义务
1.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协助创新中心的各项工作;
2.积极参加理事会议,支持创新中心开展的各项科技攻关活动;
3.积极推荐科研项目及科研人才,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4.加强与创新中心的联系,及时反馈科技活动情况,并提出促进创新中心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人。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以扩大理事席位。
第九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对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十条理事会邀请相关领域著名专家组成创新中心科学咨询委员会。科学咨询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创新中心中长期发展、相关领域热点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创新中心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负责对创新中心的研究方向,目标任务和科技发展动态提供建议和咨询;
(三)负责对创新中心的科研方向、研究课题进行评议;
(四)对创新中心重大课题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2人。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召开理事会议;
(二)负责收集整理需提交理事会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负责收集、汇总创新中心月度、年度工作情况,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对理事会议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
(五)协调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理事会任命的创新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各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
(二)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制订工作计划,领导创新中心管理、科研、学术活动的开展以及教育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完善,充分发挥创新中心的服务平台作用;
(三)负责管理队伍和科研队伍建设,开展年度考核;
(四)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仪器设备使用、防火安全等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向理事会汇报创新中心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决策采取理事会议制度,理事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以书面形式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全体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在10个工作日后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临时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理事同等享有表决权,所议事项需由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秘书处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秘书长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理事均应签字确认。
第四章经费筹措与使用
第十八条创新中心建设经费的筹集以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为主,同时积极吸纳企业投资。
第十九条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采购、人才引进和培养、科学实验、原材料能源采购、样品试制、学术交流、差旅、信息搜集、工作人员劳务以及维持中心正常运行的管理费用。经费的使用要制定详细的使用办法和预算,并严格执行,定期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第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创新中心可根据本《章程》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甘肃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